无效投标和废标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投标一般是指投标人参与项目招标活动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被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认为是无效投标,是投标人相关的行为,资质等不符合要求而产生;废标一般是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时候认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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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无效投标规定

  1、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其投标无效;

  2、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的,其投标无效;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废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10、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2020年5月16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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