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如何设置类似项目的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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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国有企业需要对现有办公楼进行装修,预计费用为500万元。某招标代理公司受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评审细则中设定近两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为评分项,而且为客观分,细则中明确:“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国有企业办公楼的装修工程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及验收单、中标通知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否则不得分。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每增加一个有效业绩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招标文件中通常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一般是近三年或某段时间内的业绩。业绩可以体现投标人自身实力,为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业绩类型主要是指投标人以前完成过类似工程建设项目、设备供应或提供服务案例。业绩往往需要用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证明。

  除了以往类似项目业绩评价外,评标委员会还需要评价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正在实施项目情况评价,可以帮助评标委员会了解投标人可调动的剩余资源,判断投标⼈承接招标项目的实际能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本案例将业绩认定范围限定为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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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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