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是否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案例:某政府部门采购一批检测设备,用于新冠疫情检测,共计有5家投标人参与了该项目竞争,评审结果出来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布中标候选人后,投标人B向监管机构提出质疑,其理由是投标人A的评分有问题,并指出其问题是投标人A类似业绩数量只有3个,不能获得10分,只能获得6分,另外两个业绩与所投标项目没有类似性,因此提出质疑。在提出质疑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已经签署完成了评标报告,那么在评审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是否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因而,复核是主动的检查,是必须经过的检查程序,不一定存在问题,但是,复核发现问题后,就需要当场修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此,对于客观分,招标代理公司还是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防止评标委员会漏项或者错算。
2022年6月13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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