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及处罚
案例:某一高校设备采购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甲其中一项类似项目业绩与另一投标人B提供的完全一致,包括项目名称、金额、时间、对方联系人、交货日期等,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此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有评标委员会认为建议给两家投标人澄清的机会。那么投标人相互串通是如何认定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在招标投标行业中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尊颜。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符合以上情况的均认定的串通投标。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处罚方法和措施,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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