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用交投标保证金了,多地取消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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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在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一直备受诟病,特别是有些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及时,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投标人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去年,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而今年刚刚复工,就有两省发文明确!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07月12日湖北省财政厅下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浙江将推出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山东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确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南宁市在2019年停止收取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自2020年8月7日起,停止收取市本级范围内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大力降低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成本。

2021年8月23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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