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缺乏竞争性
案例1、某货物项目招标,招标文件明确了报价范围和技术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有3家公司,经初步评审后只有两家为有效投标,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缺乏竞争性如何理解?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若经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是需要从有效投标人的实施方案能否满足工程要求、拟投入人员和机具物料能否满足进度强度、相关商务技术条款上是否有实质性偏差、报价和组成是否合理合规、工期和质量承诺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议的。
另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描述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只要有一家符合要求,也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因此,出现了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是不能轻率地否决全部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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