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足三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案例:某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一栋工厂,投标截止时间到后共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代理公司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中投标人A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A的投标无效,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具备竞争性,做出废标的决定,要求招标代理公司重新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因此案例中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废标后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及时将其废标理由告之所有投标人,并决定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招标。
实践中是否只要少于三家投标人就必须重新招标呢?在本案例中,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其中的关键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什么是明显缺乏竞争?是不是有明显竞争就可能不重新招标,继续评审?在此,还需要对剩下的两个投标人继续进行评审,如果符合性审查都没有问题,则进行详细审查,在详细审查时,如果两个投标人竞争确实比较激烈,分数差别不大,则可认为是有竞争,不过在实践操作中,只要不足三家一般是被废标,招标代理公司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给评标专家的启发: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通过网络自学,也可以参加协会和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审学习;2、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交流学习心得,共同探讨评审时的经验和技巧。
总之,招标投标是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是对具体项目、招标文件与招标投标法规相结合的具体运用。在此与各位招标代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共勉共同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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