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投标,可以由母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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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科研院所招标一批试验用动物,总预算为320万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截止投标时间,共计有6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在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A的投标保证金由别外一家公司B支付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A出具了与公司B的关系,投标人A为公司B的全资子公司的说明,并且双方均有盖章和法人签字,其理由是投标人A的银行账户还未开通,无法提供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A未提供投标保证金为由,将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事后投标人A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看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转出并于开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如未按要求将做无效投标处理”,因此驳回投标人的请求。那么子公司投标,可以由总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子公司投标,是否可以由母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判断,如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从基本帐户中支付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确实不能从基本帐户中支付的,首先要咨询招标代理公司,如果确定可以用母公司的支付的,才可以,并要明确是否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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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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