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在设置评分标准时哪些不能做为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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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招标代理公司在设置评分标准的时候有什么不能做为评分项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聊哪些经常被招标代理公司列为评标项?

  1、特有技术、专利、商标、服务

  曾经就遇到过这种情况的案例,一政府部门采购某设备项目,当时招标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要求某产品的采用某某公司的技术,而这个技术是该公司的专利;另外一个是某政府部门采购一通用设备,但是要求其尺寸与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但该产品不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属于定制化产品。

  2、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一般不会做为项目的评分标准,如果这样设置在招标方案审核的时候就通不过去,所在地可是可以做为评分项的,小编就曾经见过要求投标人在采购人所在地有注册公司、办公场所(需要租房证明)的可以获得加分项。

  3、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将被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条在招标投标行业屡见不鲜了,是经常见到,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一些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公司为让本地的企业增加优势,防止肥水流外人田,就增加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做为加分项。一般投标人也不会太注意,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比如污水处理厂在采购污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污水处理设备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设置的业绩要求是否合理,最终还是要看是否与采购需求相符合

  4现场踏勘

  如果招标代理公司、采购人提供现场踏勘的机会,投标人可以选择不去,但是投标人最好是参加,毕竟这是一次最好了解项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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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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