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退出竞争性谈判,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案例:某政府部门采购一批防疫物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共有4家供应商参加磋商,在二次报价时,其中一家供应商以项目利润太低为由,退出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该供应商出具相关的理由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项目完成招标后,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截止后撤销、撤回投标文件为由,没收供应商A的投标保证金3万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A不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上诉。
当地财政部门以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因此,判定采购代理机构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3万元,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接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后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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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6日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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