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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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工信部门采购一批电动自行车用于测试,总计18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评分标准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满足招标人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谁的价格低就是谁中标,投标人A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公开招标条件下,且工信部门采购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由此最低评标价法的三个特点:一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二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三是投标报价最低。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用于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在设计评分标准时,要注意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范围和中标条件,因为这个时候价格已经是决定因素了,即使技术项有偏离(没有实质性的不响应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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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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