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低于成本价投标要废标吗
案例:某开发区采购一套视频识别系统,用于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采用公开招标,在评审时要对低于成本价进行核算,采用投标竞争性费用(投标竞争性费用=算术错误修正后且经初步评审后为有效投标的投标总价)进行比较,当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85%-90%,并且低于所有参与计算的投标报价相应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95%时,则视为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要求向该投标人发出进一步澄清通知,根据投标人澄清情况判定是否低于成本。如果判定低于成本价,则被判定废标。其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方法如下:
(1)将标底价格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以及有限竞争费用;
(2)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
(3)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低于成本价投标,被认定后,是要被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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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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