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在招标投标时,经常看到一些招标项目可以允许两个或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的优势,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竞争,联合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既不是股份制公司关系,也不是法人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同联合体会有什么要求,以及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是否接受联合体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否决情况,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的规定,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3%,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1月6日 08:42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