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出借资质在工程建筑行业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一般是有资质的企业将相关的资质借给没有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参与项目的投标使用,出借资质一般包括法人代表授权书、公章、施工资质、合同业绩等,并以被出借资质单位的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出借资质理论上就是所说的挂靠,出借资质单位向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的多少依据施工项目的金额、利润、周期等情况来定。

  挂靠的案例太多了,举个小编身边发生的案例吧,这是一个做招标代理公司的朋友和小编说的,3年前,某事业单位装修办公楼,预算资金为600万元,且资金已经到位,所以的审批程序已经完成,当时一个挂靠的人找到小编的朋友,让其帮忙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告诉那位朋友:他与招标人已经谈妥,由他来承包该项目的施工,并许诺其中标后,单独给我朋友一笔个人感谢费,在朋友的帮助下,挂靠的那个人顺利中标,并进场施工,在施工未完成时,招标人领导退休,新的领导上来,重新审视该项目,认为其价格过高,要求重新评估,暂停了该项目的执行,并请了第三公司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得出的结论这是个人挂靠的,报价远超国家相关规定,由于招标人联系了中标单位的法人,该法人表示中标单位只是收取一点点管理费用,对项目的情况不是很清楚,现在这个项目还处于停工状态,中标单位的法人天天给我朋友打电话哭诉,审计人员还在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基本烂尾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1月7日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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