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时,是否必须公布中标人得分?
案例:某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办公楼装修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有8家投标人参与竞争,经评审后推荐投标人甲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投标人乙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要求公布评分情况,一并公布得分,招标代理公司以评分结果需要保密为留,拒绝投标人乙的请求,其理由是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未包括公示评分结果。中标结果只需要公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无需公示评标得分情况。
投标人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了调查,根据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财政部门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公示评分结果情况,并对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人警告的处罚,相关负责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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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5日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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