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能否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

  某部委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中央空调设备更新,预算为480万元,共有六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在符合性审查时,发现其中一家投标人未提供所投产品强制节能证书,产条款为星号条款,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废标处理,只剩下五家有效投标人,在详细评审时,有三家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偏离表均匀为无偏离,但其提供的产品技术说明书中有部分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有偏离,由于涉及到打分,一名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其所投标产品的该项技术是否满足要求,为此未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招标代理公司向其中一名投标人甲发出澄清函,在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四名评标专家认为澄清有失公平公正,要求澄清的投标人肯定会回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未澄清的投标人有失公平。对此,结果是对已经发澄清的投标人的回复不予采纳,评标按投标文件进行,按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指标偏离情况进行打分。

  对此,评标委员会能否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澄清的问题有什么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上述案例中,技术指标偏离表与技术说明书二者表述不一致,但是如果投标人作出的澄清影响投标实质性内容,会改变投标人得分甚至排名,对此,评标委员会无需投标人进行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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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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