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废标后,采购人重新招标被投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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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某大学采购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预算金额为580万元,由该大学采购办自行办理采购相关事宜,没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11月17日采购办发布采购公告,要求投标人于2023年12月0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023年12月05日采购办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采购文件中投标(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及方式由原 “远程开标”更正为“现场开标”,2023年12月08日采购办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77.2万元,2023年12月22日采购办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原因是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24年01月11日采购办重新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01月22日采购办又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原因是财政部要求暂停采购活动。2024年05月06日又发布更正公告,采购结果更正供应商为广州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525.4万元。

  财政部2024年05月10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侵害其公平竞标的权利。处理结果是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就废标行为的问题限期改正。故就出现了采购人5月06日又发布更正公告。至此,案情基本清楚,采购人因某种原因擅自废标,被投标人质疑,并向财政部提出投诉,经判定投诉成立。

  从上述案情可以得出几点结论:一是采购人自行办理采购并没有问题,但是其专业水平与采购代理机构还是有差别,认为招标采购就是那么回事,法律意识不足,遇到稍复杂点的问题就处理不当,这就是专业与业余的区别;二是没有充分理由,千万别废标;三是变更理由也得充足,非不可抗拒力,不要做变更;四是花钱请采购代理机构,省事省心省时间,又花不了多少钱,上述案情来回大半年,耽误时间不说,耽误事呀如果请采购代理机构,费用也就两三万的事,预算总金额在那,供应商少报点,钱就出来了,咳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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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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