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在流标后还需要发终止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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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流标二次招标的情况,可能一般投标人不太会注意这些细节,但是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经常会碰到,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愿意见到的事,政府采购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竞争性不足导致采购失败,采购代理机构还需要发终止公告吗?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失败后的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废标情况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即可,至于如何通知,法律未作规定,即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网上公告通知、传真电话均可。尽管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是以公告方式告知,按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的原则,应尽可能采用公告方式告知。一方面这样做更符合交易习惯;另一方面公告通知有据可查,可追溯且公开透明。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非招标方式采购失败的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均对采购失败作了规定,要求必须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十四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要求必须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必须说明的是,财政部此处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项目终止指的是本项目不再采购了,但条文后面又用了一个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那与之前的本项目都已终止了是自相矛盾,因此不能叫项目终止而应当叫本次采购终止或者叫本项目中止更严谨一些(当然在该规定未作修改之前,应当予以遵守,学术探讨是另一回事)。

  二、财政部的信息公告格式规范的规定

  从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来看,没有废标公告,只有终止公告,但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九条对于终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其终止公告指的是项目取消,不再采购的公告。因此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第一次采购失败不能发终止公告,即使按交易习惯也只能发代理机构自创的口头语“废标公告”。

  总结:招标方式采购的,第一次采购失败是否发布废标公告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人可依交易习惯自主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失败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2020年8月27日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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