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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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有很大比例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小编曾经做过统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位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前三,哪些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其判定依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24年6月1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常山县人民医院整体改造提升项目设备采购(医用家具),某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中的“三聚氰胺饰面多层板”检测报告,与检测单位浙江省定制家居与厨卫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三聚氰胺饰面多层板”检验报告进行比对,发现存在篡改行为,其擅自将浙江省定制家居与厨卫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三聚氰胺饰面多层板”检验报告的委托单位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篡改为投标人自身的名称,并将委托单位地址宁波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篡改为投标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该投标人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再如,2024年5月9日,公布的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材料与人员社保材料为虚假材料。

  在质疑阶段,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由谁来判定?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1054-3418714),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事项时,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2569-3657550):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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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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