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招标代理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前段时间小编做的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正在被审计,当时审计工作人员问小编,为什么要给中小企业优惠?价格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小编给他们解释了一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正好,今天看到了财政部一个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采购人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招标代理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就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具体情况是某消防支队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共三个包,分别为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服务;2024年01月25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02月07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成交公告,供应商为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2024年07月05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对本项目投诉的处理结果,项目终止采购。
2024年07月11日财政部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二千三百七十八号),投诉理由是磋商文件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不完整;经财政部调查责令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就磋商文件编制违法问题限期改正。
顺便我们梳理一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主要内容:自2022年7月1日起,将政府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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