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在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一般会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联合体之间的责任和利益没有在联合体协议中没有详细规定的时候,一旦联合体中标后就会影响招标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进度,在一些较小复杂程度不高的招标项目,有时招标代理公司就建议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知识。
一、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联合体投标对各自的资质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2020年8月29日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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