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写招标文件时能否以某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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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设备或机电产品招标中,如果招标代理公司编写招标文件时以某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为标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是有些招标人可能对自己的需求知道,但是提不出来明确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在与招标代理公司共同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可能会在网上参考某些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那么在招标文件中能否以某品牌的技术参数为标准呢?

  首先,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了某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品牌,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五小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指定品牌则属于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其次,如果招标文件中只出现了某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但并没有指明是哪个品牌,则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公司可以将产品的技术参数用“等同”之类的词语来描述,以避免触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再次,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对其所要采购的产品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小编建议最好采取专家论证的方法,从专家库抽取符合相关专家的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一来评标专家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进行把关,二是对招标文件中可能触犯相关规定的条款进行审核,减少招标文件核准不通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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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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