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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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挤潜在投标人是某些小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为了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方法之一,因为他们担心自己中意的投标人没有中标,那么招标代理公司排挤潜在投标人有哪些方法?针对招标代理公司排挤潜在投标人的案件层出不穷,近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通知中明确指出:
  1、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2、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3、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 效。 
  4、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5、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除了上述的招标代理公司排挤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外,还有其他招标代理公司的手段没有列出来,或者招标代理公司的手段比较高明,没有被公众所发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于不合理的排斥或限制行为做出了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该行为已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是以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这是违反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为;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这属于招标人的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20年10月13日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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