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方法?
5、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除了上述的招标代理公司排挤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外,还有其他招标代理公司的手段没有列出来,或者招标代理公司的手段比较高明,没有被公众所发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于不合理的排斥或限制行为做出了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该行为已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是以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这是违反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为;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这属于招标人的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20年10月13日 18:51
ꄘ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