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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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需按无过程采购计划备案合同。

   二、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时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时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依法报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2日

2021年2月24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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