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漏项如何处理

    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漏项,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处理?投标文件中存在漏项,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种是重大偏差,如投标报价没有,投标文件没有签字或盖章,另外一种细微偏差,如投标方案对投标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等没有写。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招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哪些属于重大偏差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结论:如漏项不属于重要内容缺项,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要求,对于政府采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招标投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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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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