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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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某工程建设项目,总共有6家人投标,评标委员会对6家投标人详细评审后,推荐投标人A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投标人B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为伪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投标人A的资质问题,因此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那么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资料的真实性?

  招标代理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应当明确界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采购人不能因为委托而转嫁或规避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因为接受委托而越位用权。在委托范围内,采购代理机构享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借故推脱,应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对采购领域的虚假投标,严厉制止,不能放任自流。

  《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因此评标委员会只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所以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则评标委员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查证,这属于权利,而不是义务。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9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结束后,如果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投标人进一步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可以另行进行调查。
2020年9月5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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