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案例分析
有一个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案例就发生在小编身边,小编身边的某单位(简称单位A)在参加西部某央企的机电设备招标,并且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书面评标报告中列为第一候选人,按照最近的招标投标法,可以不选第一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但是该法律不是还没实施嘛,招标代理公司已经将中标通知书送达到单位A,单位A也支付了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代理费,后来多次与招标单位协商签合同的时候,招标单位各种借口,一直没有签,后来说是项目被取消了,后来单位A起诉到法院申请执行该项目。从这个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问题和解决方式,供各位参考。
1、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没签合同招标代理费还需要交吗?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如果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向中标人收取的,通常是在发送或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最晚是在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时收取,因为一旦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时,招标代理机构就被动了。
因此,单位A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采取法律手段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