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报价出错如何处理?
在招标投标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或者计算错误,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遗漏、书写错误、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而投标价格是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也是评审因素中的核心内容,在投标活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甚至是决定性因素(如竞争性谈判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为此,对于投标报价出现错误这一实质性内容该不该进行修正,如何修正?究竟是属于澄清与说明行为,还是属于改变其实质性内容行为?这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绕不开的评审环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拒绝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该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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