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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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案例,两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IP地址一样,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启动澄清?有人认为这是串通投标,没有什么好说的,直接废标就可以了,有的人认为需要启动澄清,以防止错判误判,那么启动澄清的条件是什么?为什么要启动澄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上述案例中,显然不属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没有触动澄清的必要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该案例启动澄清在法律上没有支撑,不需要投标人去澄清,没有投标人会证明自己是串通投标的,因此,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的时候就应该有同一IP地址自动被判定为串通投标,不需要评标委员会再判断。因此各位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候可要注意了,别在公共场所上传,万一有人和你一样用同一个网络上传同一个招标项目的时候就麻烦了,虽然说这种概率可能会很小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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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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