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主定标,告别最低价中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几条是特别引人观注的地方,一是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二是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三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竟标。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相关条款修改情况。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低价竟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竟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定分离已经是大势所趋了,多地已经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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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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