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文件的真假性?
案例:某校采购一伺服系统,预算价格为120万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共有5家投标人参与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推荐供应商A为中标候选人,发与供应商A签订了供货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中,有一合同怀疑为假合同,因此要求中标人A提供原始合同,并要求合同的签订方提供说明,中标人无法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因此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认为供应商A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取消供应商A的合同,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供应商A赔偿因误工等引起的相应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因此,在投标过程中,小伙伴们要仔细检查投标材料,防止误拿误用相关的合同、资质等文件,以免出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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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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