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有哪些情况,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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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9年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招标项目,工程预算总价为1.28亿元,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2019年2月17日开标,共有8个投标人参加投标,2019年2月17日评完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A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中的合同公章名称与自己单位的名称一样,但是据了解自己单位与投标人并没有业务往来,但为什么会有合同呢,根据监督部门的审查,该投标从的业绩合同公章是PS上去的,根本就没有这个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没有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的决定。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情况有哪些?

 

  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专家需要知道哪些是弄虚作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弄虚作假的处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各位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要寄希望于弄虚作假来中标,提升自身的实力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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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9日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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