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能否保证中标?并以此为条件收取费用是否违法?
案例:招标代理公司A以保证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在某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中标后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支付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再支付一定金额的辅助中标费。其实在招标投标行业中,招标代理公司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特别是招标人自己没有什么意向的中标单位的时候,一小部分招标代理公司就会与投标人串通起来,约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给予招标代理公司一定的好处,这也是招标投标行业公开的小秘密,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执行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是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随着人工、场所等费用的增加,而招标代理服务费却一直是这个标准,从而导致一小部分招标代理公司铤而走险,招标代理公司能否向投标人保证中标?并以此为条件收取费用是否违法?
在上述案例中,招标代理公司A与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约定:
1、招标代理公司A保证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获得某工程建设项目二期两个楼座约50 000平方米左右的总承包施工;
2、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中标后支付招标代理公司A工程合同总额的10%给招标代理公司;
3、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在工程预付款到位时一次付给招标代理公司A应得上述款项;
协议签订后,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通过招投标取得上述所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后。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一直未向招标代理公司A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招标代理公司A认为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应按协议约定10%的比例支付其报酬,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定联合协议无效,国际建设工程公司B无须向招标代理公司A支付上述款项,并且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