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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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企业因生产需要扩建一厂房,工程总价格为2000万元,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投标截止时间到后共有5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A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决定没收中标人A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A向法院提出诉讼。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 (又叫履约担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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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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