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除公开招标之外最受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欢迎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招标或者服务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2020年6月5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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