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团体颁发的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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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协会采购一批大气污染检测设备,预算320万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在评标办法中规定,获得某机电行业协会颁发的一个荣誉证书得一分,最高得5分,投标人A从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调整,并向上级财政部提出异议,上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招标文件后,认为该项条件不合理,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所述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招标人做出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还有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本地化机构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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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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