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未依法答复质疑会面临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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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单位采购一套信息服务系统,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公布中标候选人情况后,投标人A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质疑,由于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答复不满意,逐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未依法答复质疑。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中标无效,做政府采购太难了。为避免被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如何依法答复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首先,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其次,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再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最后,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招标代理公司,均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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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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