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废标?
案例:某小学采购家具、用具采购项目,预算1亿元,项目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后,经上级单位要求,在开标前暂停开标、评标工作,在开标时间到后开标,但未公布中标候选人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称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正在进行审查工作,目前还未定标,过了一个多月,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称,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此,投标人A、B两家公司向财政部门提出质疑,认为其废标理由不充分,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要求公布前期评标结果,对此,财政部门审理后认为,该校主管单位反复干涉政府采购,有损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在招标前,招标文件已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在审核无误后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所称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理由牵强,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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