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案例:某公司采购一批办公用电脑和服务器,价值2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有8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经评审后,确定某电脑服务公司为第一中标人,由于该电脑服务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应的贷物,并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经反复沟通无效后,招标人决定没收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4万元,用于因合同延期导致的损失,并向当地所在法院提出诉讼,该电脑服务公司以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不合法为由也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那么该招标人没收该电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法?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任何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在这段期间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6)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023年9月8日 07:32
ꄘ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