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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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高校采购一批机器人示教设备,省教育厅批复400万元预算采购,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该招标代理公司在某系统平台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一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投诉,认为其招标公告不符合招标要求,未明示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因此,要求招标代理公司补充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审查后发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将投标人资格要求遗漏,对此,该招标代理公司补充了相关招标,那么在发布招标公告时,要公示哪些内容?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可能还要批复文件号、拦标价格等。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如投标人的专业资质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等,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对于不接受联合投标的,要明确公告。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包括招标人的联系方式、地点,以及招标代理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和递交地点,对于电子招标投标,也需要明确截止时间。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对于需要办理CA证书的,需要将CA证书办理的方法和地址等,均需要告知潜在投标人。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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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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