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如何处理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常常会被废标重新招标处理,但是有些专家认为,虽然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如果竞争性强,可以进行开标、评标,当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如何处理?供应商不足三家要分情况处理。

  1.开标时不足三家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从上述表达来看,在正式评标前,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肯定要废标的,如果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呢,但是在符合性和形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呢,该如何处理?这个时候权利已经交到了评标专家手中了,我们从评标专家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找相关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从上面表述来看,投标明显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还是可以继续进行评审的,该如何判断投标是否有竞争性?我想有以下几个方面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判断

  1)不存在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情况。

  2)两家投标人价格比较有竞争力,无重大偏离情况,对所投标产品、技术提供了较详细的论证说明,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均予以响应。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4月19日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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