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为同一品牌的处理方法

  前两天小编主持的一个进口设备采购,采购人为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项目总预算为300万元,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在开标过程时,小编发现三家投标所投品牌均为美国某制造商,且型号相同,价格相差只有几千元,而且均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在唱标的时候,他们三个投标人均否认相互认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这样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所以项目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只能重新招标

  再往深去探讨这个问题,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呢,例如,采购海尔冰箱,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海尔、卡萨帝、统帅不同品牌,是否也需要废标?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并不违背,而且不同品牌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为多家供应商,不能简单废标处理。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7月25日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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