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点评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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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也参加大大小小的投标不只一百二百回的了,不仅很多投标人对一些投标报价过低吐槽,很多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最低价中标心里愤愤不平,认为最低价评标法是捣乱行为,以成本的价格都控制不住怎么能做好事呢,曾经和一个评标专家,是中国海关总署的二级巡视员(已经退休)聊起一个设备招标,成本价在1亿左右,有一家企业只报了1000万元,而当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公司要求其澄清的时候,投标人的理由是我们就是想亏本,想进入这个供应商体系,这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都挺难受。

  所谓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曾经被认为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价中标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行业土壤,带来的是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如今谈到低价中标,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满满的吐槽点。

  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由于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而当前国内舆论对最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对于纠正业界的弊端来说实在是不得要领,南辕北辙。

  如今的低价中标已经是个非常不合理的标准,而却成为现在我们很多企业采购的基本原则。你如果没有买最便宜的,老板就会骂你。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做亏本的买卖,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图了一时痛快,却给后期项目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中标方因为给出的中标价格太低,无法盈利,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控制成本,在原材料上做文章,这样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投标方本意是为了节约成本,最后也往往成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分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2020年8月21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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