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明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和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2024年8月2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激励约束作用,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四个等级,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AAA级评价结果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其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5.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7.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8.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存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9.未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
10.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