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观点不同,主观分不一致如何处理?
在纸质评标时,由于评标专家的个人失误或者对评审标准的不统一,评标委员会之间的主观分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业绩方面,有些专家认为某投标人的该项业绩相关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类似业绩,而另外一些专家可能就认为该业绩可以作为类似业绩,在打分时就出现主观分不一致的情况,在最后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没有检查出来,到最后公示结果后才发现问题,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几个政府采购主观分不一致的案例,看看是如何处理的。
第一个案例是:2024年8月1日,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九龙湖校区生物化学实验设备购置项目,发布流标公告,流标原因是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个案例是:2024年7月29日发布的贵州生态能源职业学院2024年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公布中标结果,因一位磋商小组成员对一家投标人技术分评审部分“主材样品评审”项(客观评审项)评分与其他成员评分不一致,经采购人确认组织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未改变原评审结果排序。
第三个案例是:2024年7月25日,睢宁县第一中学消防整修工程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结果,因在评审过程中报价得分计算错误,影响成交结果,在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由原江苏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更改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会检查评标相关纸质材料主观分的一致性,统一评分标准,如果采用的电子评标系统,系统会自动判定主观分的打分情况,如果主观分不一致,是不能往下继续评审的,目的就是不要出现发布了中标公告后,再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甚至重新招标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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