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你需要暂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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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中经常会出现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况,例如2024年7月11日迁安市2024年吸粪车采购项目,需要调整,暂停招标活动;2024年7月18日四平市职业大学购买公共机房云课堂项目因采购人重新调整采购需求,故项目暂停;2024年7月17日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沁春路小学食堂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因项目预算需调整,本项目暂停,重新采购。在什么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暂停采购项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财政部在2024年6月15日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实践中,对于大中型项目和紧急项目,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暂停。

  在采购项目暂停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暂停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暂停采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延长也需要发布延长公告。暂停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如没有中止采购程序的,暂停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并发布公告通知报名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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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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