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常犯的错误有哪些?

  今年1月,广西柳州一次性通报24个评标专家,并对其中部分评标专家暂停一年的评标专家资格,今年7月份,杭州市公布了对部分评标专家的处罚通知,对部分评标专家取消其参加评标的资格,在政府采购中累见不鲜的出现评标专家被处罚的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评标专家会被处罚,以及会被什么样的处罚?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相关的知识,以期对新加入评标行业的专家有些帮助,在今后的评标过程中减少被扣分和处罚的可能。毕竟每次评标是国家和政府部分对评标专家专业技术的认可,也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不同的地方政府会有自己评标专家库,相应的管理办法会有一定的区别,有些记分,有些记次数,有些是招标代理公司对评标专家打分。所以评标专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熟悉相关的管理规定,以免被处罚了还不知道原因。

2020年10月31日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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