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签合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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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甘肃某国有企业采购一条汽车零部件生产流水线,全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招标代理公司按招标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出了招标公告,共计有5家投标人参与了项目竞争,投标人A按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招标人向投标人A签发了中标通知书,投标人A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合同快递给招标人。在此期间,由于招标人更换领导层,决定取消该项目的投资,投标人A的中标将无效,因此也不回传合同,因此投标人A向当地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招标人按向投标人赔付相关的费用支出。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招标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投标人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包括不签订书面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进一步明确。

  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无故不签订书面合同时,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图纸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等;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2021年9月6日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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