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不同之处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是招标投标行业最常用的两部基本法律,许多人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招标投标法,什么情况下使用政府采购法,而且一些招标代理公司也经常把这两个法律的使用范围经常给弄错了,常常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不同之处。
1、适用范围不同
招标投标法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代理机构不同
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公司,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公司。
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3、招标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4、规定的时间不同
主要是投诉异议等处理时间不同。
以上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其他不同之处还有如发布公告的要求不一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不同、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同、废标的条款不同、支撑法律不同、投诉和处理程序不同等,需要大家仔细阅读这两个法律,潜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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