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案例分析投标文件报价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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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或失误)两种情形,根据目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正确理解,仅允许由于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错误存在,招标代理公司在实操中要注意区分了。

  1.对于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修正

  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先是依据自身的成本费用,分析竞争对手、市场状况以及采购人可能接受的价格等因素,制定出各子项目的投标单价,加总合计求得投标总报价,最后在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得以体现。按照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小写相同与否分为3种基本情形:大写正确小写错误、小写正确大写错误、大小写均错误,与此对应的投标报价修正也有3种不同情形。

  1.1 大写正确并与分项合计一致、小写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小写金额。

  案例: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同时要以大写文字和小写数字表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小写文字被篡改引起的争议。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价大写为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元、与分项合计一致,小写金额为7482000元,很明显小写的投标价少写了一个0,按照“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价小写应为74820000元。这种修正方法最为多见,也最易被人们所理解。

  1.2 小写正确并与分项合计一致、大写错误,应以反映投标人真实意图小写报价修正大写投标报价。

  案例一:某开标现场,唱标人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金额小写为288080元、与各单价汇总后的金额一致,大写金额为贰拾捌万捌仟零捌元整,与小写相比漏写了一个“拾”字。开标人员如实唱出报价后,将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将其投标价认定为288008元。事实上这种认定是欠妥的,有断章取义之嫌,应尊重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修正大写金额,这样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本意。

  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来说,投标报价属于不可澄清范畴,正确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显得尤为重要,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报价即为最终提交的投标报价。

  案例二:某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小写金额为4203173元,与投标文件中构成的分项合计一致;大写金额为肆拾贰万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与小写金额相比缩小了10倍,很明显这是由于属于笔误造成的,而非选择性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报价就应该是423173元,以低于招标控制价为由,被否决其投标。很显然,评标委员会的这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虽然出现错误的责任在于投标人,但是评标委员会也不应生搬硬套“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规定,而应以真实意思表示的4203173元认定其投标价格,或者说将其投标报价确定为4203173元也是合理的,以增加招标采购的有效竞争性。

  案例三:某必须招标的建筑设计项目,投标报价总额小写为3686000元、大写为叁佰陆拾捌点陆万元,其大写金额按386.6万元的读法写出,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报价错误为由,否决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该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存在的问题属于明显的文字性错误,是一种表述不规范的情形。正确的做法是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与说明,投标人对该投标报价的澄清与说明并不会对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现象,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应否决其投标,以满足充分竞争的采购需求,从中选择出最佳的中标人。

  1.3 大小写不一致、并均与分项合计不一致,难以判定真实意图的以最终报价为准。

  案例一:某投标函大写报价金额为壹佰伍拾陆万元,小写报价金额为1650000元,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为1652000元,三者均不一致。对于这种难以判定投标人真实意图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认定1560000元的大写投标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较小写报价减少90000元、较分项报价合计减少92000元。虽然,以较低的价格中标,但是中标后无形中收入将减少90000元或92000元,对此中标结果投标人也很无奈,责任只能由自身承担。

  案例二:在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某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大写为伍仟壹佰万元,小写投标价为51400000元,投标文件中各分项合计的投标价为54100000元,3个投标价格都不相同,评标委员会找不到体现投标人真实报价意思表示的报价,甚至可能有恶意投标之嫌,于是否决其投标。这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符合评审的公正要求。

  案例三:某招标项目的投标函单独封装,开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的投标函进行拆封、唱标,发现一投标人的投标函未填写投标报价,但是投标人告知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有相应的投标报价。面对如此情形,招标代理机构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没有投标报价,交由评标委员会裁定。评审专家众说纷纭,评审组长也不知所措,通过表决后认为投标函中未填写投标报价应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于是否决其投标。

  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因不满答复,最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后认为,该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有明确的投标报价,开标后的唱标环节只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过程,因此用于唱标的投标函没有填写投标报价属于细微偏差,责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当然,如果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投标函报价,则不应组织重新评审

2020年10月4日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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